问题 | 破产重整、和解和清算的区别 |
释义 | 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和企业重整是三种不同的破产处理制度,其调整内容、规范重点和适用条件各不相同。破产清算适用于无法继续生存的公司,通过清算和分配破产财产实现债务人彻底消失。破产和解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减免债务数额和延缓履行期限,维护社会正常交易秩序。企业重整旨在预防破产,恢复债务人的经营能力。在适用条件上,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需满足破产原因,而重整则更宽松,允许在债务企业有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时申请。 法律分析 1、三者的调整内容和规范重点有所区别 (1)破产清算制度是通过宣告债务人破产后,由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处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分配规则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最终使债务人不复存在的一套制度。破产清算制度往往适用于那些无法通过重整或和解而继续生存下去的公司。 (2)破产和解制度着眼于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协商,减免债务数额及延缓债务履行期限,使债务人摆脱了经济困难、避免破产,从而维护社会正常交易秩序,兼顾当事人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 (3)企业重整制度则着眼于积极预防破产,充分调动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积极性,共同拯救陷于经营困境的企业,从根本上恢复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能力,维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实现企业价值的更生再造。其在性质上,重整制度具有债务清理和企业拯救的双重目的,而后者是主要方面。 2、三者的适用条件不同 (1)能够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必须是债务人出现了破产原因。破产原因有两种: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无论该等债务是否到期;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只要满足上述情形之一的,即可被认定为出现了破产原因。破产原因并不论债务人是否经营盈亏,只问能否偿还债务,譬如本身经营并不亏损,但却因不适当地承担了担保责任而被宣告破产。 (2)对破产和解来说,程序启动的条件与破产清算程序启动的条件是一致的,亦即出现了破产原因。 (3)相对来说,破产重整程序开始的条件较破产清算、和解程序更为宽松,不仅在破产原因已经发生时可以申请重整,在债务企业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时,即有发生破产原因可能的,债权人也可以申请重整。 我国的经济在近几年来也是不断的发展,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都建立起来,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可以做到盈利和获利,那么为了减少损失,企业在继续亏损的状态下,大多会选择破产处理,那么在企业办理破产手续时,也要按照遵循公司法的规定,将公司进行清算和重组。 结语 三种制度的调整内容和规范重点各有不同。破产清算制度适用于无法继续生存的公司,通过清算、评估、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最终使债务人不复存在。破产和解制度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减免债务数额和延缓履行期限,维护社会交易秩序和当事人利益。企业重整制度预防破产,拯救陷入困境的企业,恢复生产经营能力,实现企业价值再造。三者的适用条件也不同,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需要出现破产原因,而破产重整条件相对宽松。在我国经济发展中,企业面临亏损时,可以选择破产处理,并按照公司法规定进行清算和重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四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三条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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