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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员工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公司股东应怎么办?
释义
    张三于2018年8月至2021年9月在某公司工作,但张三离职后在企业查询平台发现,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某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5%(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并且担任法定代表人。
    张三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不具有某公司的股东资格。经查证,张三的股东身份为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四代张三签名办理的受让自己股权的变更工商登记。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的,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张三并非某公司的原始股东,根据上述规定,法院会审查张三与李四之间是否存在股权转让关系,张三是否受让李四5万元的股权成为某公司股东。
    经查证,涉诉转让协议及股东会决议中张三的签名均为李四代签,但张三与李四就股权转让事宜并未达成一致,李四代签名的行为并未取得张三的同意或追认,因此李四与张三之间不存在股权转让关系,李四代张三签署的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及其他工商登记文件,对张三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最终判决张三不具有某公司的股东资格。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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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6:1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