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强制解散公司的情形如下: 1、公司经营管理陷入僵局,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2、公司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解散的原因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协商决议解散的;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综上所述,强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