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聊城市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四条“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聊城市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受理条件 (一)已取得船舶所有权证明(适用于营运检验、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船舶设计图纸已经船检机构审查批准(适用于新建船舶的建造检验、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 (二)船舶或报验项目经船检机构检验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有关要求; (三)船舶建造、修理机构符合有关适检条件标准的规定。 三、聊城市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的办理材料 1.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2.船舶名称核定通知书 3.船体及设备检修检测证明材料 4.原船舶检验证书 5.船用产品证书 6.船舶设计图纸 7.船舶检验申请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