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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行为撤销和废止的区别
释义
    行政行为废止与撤销的区别包括产生的原因和法律效果不同。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在其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后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者缺一不可。
    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通常有:
    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相应行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
    2、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结果:
    1、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一直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2、如果行政行为被撤销,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结果:
    1、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自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行为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行政相对方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
    2、行政相对方依原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亦不能要求行政主体予以任何补偿。
    综上所述,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在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做出撤销决定后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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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4 5:1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