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鉴定牙齿伤残标准 |
释义 | 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十级伤残: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2、九级伤残: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3、八级伤残: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4、七级伤残: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5、五级伤残: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6、三级伤残: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一、交通事故十级伤残鉴定的标准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2、头面部损伤致: 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眼内异物存留;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鼻尖缺失(或畸形);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颅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3、脊柱损伤致: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颈部损伤致: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5、胸部损伤致: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肺破裂修补;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6、腹部损伤致: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胆囊破裂修补;肠系膜损伤修补;脾破裂修补;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f.膈肌破裂修补 7、盆部损伤致: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骨盆畸形愈合;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子宫破裂修补;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膀胱破裂修补;尿道轻度狭窄;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8、会阴部损伤致: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10、肢体损伤致: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11、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二、三级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以下37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三级工伤或职业病。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lt;=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瘫肌力3级; (11)偏瘫肌力3级; (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髋、双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6)尘肺Ⅲ期; (27)尘肺Ⅱ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8)尘肺Ⅰ期、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30)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1)粒细胞缺乏症; (32)全胃切除; (33)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永久性尿管腹壁造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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