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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当兵第3年有探亲假吗
释义
    法律分析:一、当兵第3年有探亲假吗
    义务兵服役期间没有探亲假。
    对于任期内的一级军官,可以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的探亲假。
    1、一级的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天。
    2、二级以上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天。
    3、五级士官每年休假20天。
    4、六级士官每年休假30天。
    5、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天。
    6、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天。士官探亲假的时间不含路途往返时间,异地休假时间含路途往返时间。
    二、注意事项
    1、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
    2、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3、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
    第八条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军官,每年休假2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
    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官,从第二年起安排休假。
    第九条在常规动力舰艇上工作的从事飞行工作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
    第十条军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年休假40天:
    (一)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数,下同)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
    (二)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地区工作的;
    (三)在边防一线连队工作的;
    (四)战斗部队中常年在有核辐射危险环境下工作的。
    第十一条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6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参加工作满20以上的每年休假70天;服现役满25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5以上的,每年休假8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每年假期再增加10天。
    第十五条未婚军官(离异、丧偶军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30天。已婚军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探望父母,假期20天。军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配偶一次,假期40天。军官与父母、配偶均不在一地生活,在一年内同是符合探望父母及配偶条件的,假期45天。
    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官,符合探亲条件的,从第二年起安排探亲。
    第十六条未婚军官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之一的,每年探望父母的假期40天。
    第十七条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探亲假期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休假假期执行。
    第十八条军官当年内符合探亲条件,探亲假期短于休假假期的,按照休假假期执行。
    第十九条军官探亲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时间。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
    第八条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军官,每年休假2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
    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官,从第二年起安排休假。
    第九条在常规动力舰艇上工作的从事飞行工作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
    第十条军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年休假40天:
    (一)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数,下同)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
    (二)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地区工作的;
    (三)在边防一线连队工作的;
    (四)战斗部队中常年在有核辐射危险环境下工作的。
    第十一条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6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参加工作满20以上的每年休假70天;服现役满25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5以上的,每年休假8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每年假期再增加10天。
    第十五条未婚军官(离异、丧偶军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30天。已婚军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探望父母,假期20天。军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配偶一次,假期40天。军官与父母、配偶均不在一地生活,在一年内同是符合探望父母及配偶条件的,假期45天。
    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官,符合探亲条件的,从第二年起安排探亲。
    第十六条未婚军官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之一的,每年探望父母的假期40天。
    第十七条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探亲假期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休假假期执行。
    第十八条军官当年内符合探亲条件,探亲假期短于休假假期的,按照休假假期执行。
    第十九条军官探亲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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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7:2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