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大病救助范围 |
释义 | 1、恶性肿瘤; 2、尿毒症; 3、急性心肌梗塞; 4、急性脑中风; 5、重症肝炎; 6、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7、苯丙酮尿症 (PKU); 8、各种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三级; 9、高血压III级(高危); 10、心肌病; 11、肝硬化失代偿期等。 一、胳膊工伤鉴定标准 胳膊工伤鉴定标准如下: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或能够自理的,视残情分别划入到1至4级; 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视残情分别划入到5至6级; 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视残情分别划入到7至10级。 工伤事故(又称劳动事故)是指在职劳动者在生产区域内、工作时间中,因从事与生产有关的活动时所发生的人身伤害、 急性中毒等事故。 二、八级伤残鉴定基准 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颅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cm2或三处以上>1cm2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49%; 8、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11、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12、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1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14、外伤性青光眼; 15、双耳听力损失41dBHL或一耳91dBHL; 16、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7、发声及言语困难; 18、一耳或双耳缺损>1/3、<2/3; 19、牙糟骨损伤长6cm,牙齿脱8个以上; 20、舌缺损小于舌的1/3; 21、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度; 23、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24、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5、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6、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27、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 2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29、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30、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3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3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33、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34、一足趾缺失,另一足非趾一趾缺失; 35、一足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趾一趾畸形; 36、一足除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37、一足除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8、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3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40、心功能不全一级; 4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42、肺段切除; 43、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 44、肝部分切除; 45、胆道修补术后; 46、脾部分切除; 47、胰部分切除; 48、腹壁缺损10cm左右; 49、胃部分切除; 50、小肠部分切除; 51、一侧肾上腺缺损; 52、输尿管修补术后; 53、尿道修补术后; 54、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55、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58、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59、性功能障碍; 60、急性放射皮肤损伤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61、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三、42种重大疾病可以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被取保候审的情形主要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具体标准参照《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正在服刑的罪犯有下列病残情况之一,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者,可准予保外就医:一、经精神病专科医院(按地区指定的司法鉴定医院)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症、周期性精神病等。二、各种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心肌病、心包炎、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心脏功能在三级以上。器质性心脏病所致的心律失常,如多发多源性期前收缩、心房纤颤、二度以上的房室传导阻滞等。心肌梗塞经治疗后,仍有严重的冠状动脉供血不足改变或合并症者。三、高血压病ⅲ期。四、空洞型肺结核、反复咯血,经两个疗程治疗不愈者,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且合并肺感染者。患有肺胸膜性疾病,同时存在严重呼吸功能障碍者,如渗出性胸膜炎、脓胸、外伤性血气胸、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等。五、各种肝硬变所致的失代偿期,如门静脉性肝硬变、坏死后肝硬变、胆汁性肝硬变、心源性肝硬变、血吸虫性肝硬变等。六、各种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经治疗不能恢复者,如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双侧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等。七、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疾病所致的肢体瘫痪、明显语言障碍或视力障碍等,经治疗不愈者。脑血管疾病,如脑出血、脑血栓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栓塞等。颅内器质疾病,如颅内肿瘤、胸脓肿、森林脑炎、结核性脑膜炎、化脓性脑膜炎、严重颅脑外伤等。八、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所致的肢体瘫痪、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者。各种脊髓疾病、如脊髓炎、高位脊髓空洞症、脊髓压迫症、运动神经元疾病。周围神经疾病,如多发性神经炎、周围神经损伤、治疗无效、生活不能自理者。九、癫痫频繁大发作,伴有精神障碍者。十、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病变或严重继发感染者。十一、胶源性疾病造成脏器功能障碍,治疗无效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结节性多发动脉炎等。十二、内分泌腺疾病,难以治愈者,达到丧失劳动能力者,如脑垂体瘤、肢端肥大症、尿崩症、柯兴氏综合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甲状腺机能亢进、甲状腺机能减退、甲状旁腺机能亢进、甲状旁腺机能减退症。十三、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者。十四、寄生虫病侵犯肺、脑、肝等重要器官,造成继发性损害,生活不能自理者。寄生虫病包括囊虫病、肺吸虫病、中华分枝睾吸虫病、丝虫病、血吸虫病等。十五、心、肝等重要脏器损伤或遗有严重功能障碍,各种重要脏器手术治疗后,遗有严重功能障碍、丧失劳动能力者。十六、消化器官及其腹部手术后有严重并发症,如重度粘连性肠梗阻,反复发作,不宜治愈者。十七、肺、肾、肾上腺等器官一侧切除,对侧仍有病变或有明显功能障碍者。十八、严重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经治后在骨关节遗有运动功能障碍,或遗有尿道狭窄和尿路感染久治不愈者。十九、脑、脊髓外伤治疗后遗有痴呆、失语(包括严重语言不清),截瘫或一个肢体功能丧失、大小便不能控制、功能难以恢复者。二十、双上肢、双下肢、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因伤、病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复者。截肢指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下。失去功能指肢体强直、畸形、肌肉萎缩、上肢必须达到手不能提物,下肢必须达到足不能持重。二十一、双手完全失去功能或伤病致双手手指缺损六个以上者。且六个缺损的手指中有半数以上在指掌关节处离断,必须包括双拇指全失。二十二、两个以上主要关节(指肩、膝、肘髋)因伤病发生强直畸形,经治疗不见好转、相当于双下肢或双上肢或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丧失功能的程度,脊柱功能完全丧失者。二十三、各种恶性肿瘤经过治疗不见好转者。二十四、其他各种肿瘤,严重影响肌体功能而不能进行彻底治疗,或者全身状态不佳、肿瘤过大、肿瘤和主要脏器有严重粘连等原因而不能手术治疗或有严重后遗症。其他各类肿瘤系指各种良性肿瘤或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不能进行彻底治疗的甲状腺瘤、胸腺瘤、支气管囊肿、纵膈肿瘤等肿瘤压迫推移脏器,影响呼吸循环功能者。严重的后遗症和癫痫、偏瘫、截瘫、胃痿、尿痿等。二十五、伤病后所致的双目失明或接近失明(指两眼视力均为一米内指数)。内耳伤、病所致的平衡失调,经治疗不能恢复者。二十六、上下颌伤、病经治疗后有语言不清、严重咀嚼障碍,两者同时存在者。二十七、经专科防治机构(省、市职业病防治院所)确定的二、三期矽肺、煤矽病、石棉肺;各种职业性中毒性肺病及其他职业病治疗后,遗有肢体瘫痪、癫痫、失语、痴呆、失明、精神病等,职业性放射线病所致主要脏器有严重损伤者。职业性中毒,系指在生产条件下,接触工农业毒物而引起的一种职业性疾病。二十八、同时患有两种(含两种)以上疾病,其中一种病情必须接近上述各项疾病程度。二十九、艾滋病毒反应阳性者。四十、其他需保外就医的疾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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