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构成为: 1、偷越国边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2、偷越国边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3、偷越国边境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构成本罪。 4、偷越国边境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即明知是国(边)境线却仍决意偷越的,如果行为人不明确或不知道是国(边)境界,而误出或误入的,不能构成本罪。 犯罪分子涉嫌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然后被量刑三年到四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处何种刑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的犯罪情况,看犯罪分子是否有从轻或者从重的情节,然后再综合确定犯罪分子的刑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招募、拉拢、引诱、介绍、培训偷越国(边)境人员,策划、安排偷越国(边)境行为,在他人偷越国(边)境之前或者偷越国(边)境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论处;具有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基础上,结合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