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错误的司法鉴定被采纳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
释义 |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的方法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专门知识、执业经验和职业技能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其中,“科学技术”是指人类在利用自然和改造自然过程中形成的反映自然、社会、思维等客观规律的知识体系;“专门知识”是指人们在某一领域的生产劳动及实践中积累起来的专业知识、方法和规律的总结。[2]由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司法鉴定活动虽然不是仅凭直观、直觉和逻辑推理来实现鉴别和判断的,但仍然是司法鉴定人主观对客观的认识过程,由于受认识主体自身差异、认识水平和认识方法等差异,出现鉴定意见的争议是必然的结果,只要没有达到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程度,适度的争议更有利于在定分止争的同时发现事实的真相。 1、司法鉴定意见争议泛滥引发了司法鉴定公信力的下降。 公信力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权力面对时间差序、公众交往以及利益交换所表现出的一种公平、正义、效率、人道、民主、责任的信任力。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对初鉴的采信率很低,案件的重复鉴定率很高,虚假鉴定的现象也较为普遍,一些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完全被当事人提供的利益所左右,使得本来就十分有限的鉴定条件和技术水平更无法赢得社会公众的认可和信服。因此,目前社会公众对司法鉴定存在较为严重的信任缺失,甚至使很多法官也对司法鉴定意见由原来的“过于依赖”转为现在的“谁都不信”。随着科技和社会的迅猛发展及剧烈变革,加之立法上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格的尊重和利益的保护,绝大多数案件的事实认定过程已经不再能够也不被允许通过对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简单推理完成,而通常需要借助司法鉴定人的专门知识和职业经验来进行鉴别和判断,因此司法鉴定意见被誉为“证据之王”,社会公众也普遍认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打证据就是打鉴定。司法鉴定的公信力与司法公信力是相互统一的。如果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环节饱受当事人的质疑,那么整个诉讼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也必然备受诟病,影响社会公众对于诉讼结果的认同和执行意愿。反之,诉讼活动的公信力及司法权威也影响着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公正的诉讼环境会使社会公众对整个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更有信心,也就理所当然地不再需要委托更多的鉴定来消解自己心中的担忧。当司法鉴定具有高度公信力的情况下,委托人便会对鉴定意见产生自然的认同,因为委托人相信以司法鉴定人的职业道德和技术水平,在当前的技术条件,所得出鉴定意见必然是最有可能接近客观真实的,也就极大减轻了对法院裁判结果的怀疑。也只有如此,司法鉴定和整个诉讼活动才能具有自然的神圣性和权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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