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呼和浩特伤残鉴定标准 |
释义 | 安徽省伤残鉴定标准: 根据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其等级划分依据是: 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①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②意识消失; ③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④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①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②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③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衔接的规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衔接的规定是从第一级到第十级分别为百分之百到百分之十。交通事故的伤残等级十级到一级每级相差百分之十。其等级划分依据是:一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日常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或者意识消失或是社会交往已经完全丧失。二级伤残划分的依据是日常的生活需要随时有人进行帮助或者不能工作或者是社会交往极度困难。十级伤残的划分依据是日常活动的能力轻度受限或者是社会的交往能力轻度受到限制。 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一)、划分依据 1、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二)、评定标准 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3、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4、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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