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执行终结的案件能不能再恢复执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决定: 1、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终结后,执行已经结束了,一般不能恢复执行; 2、如果发现执行有条件,是可以申请重新执行的; 3、注意,不是要求恢复执行,而重新申请执行。 执行终结的情形有: 1、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5、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6、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综上所述,对执行终结的案件,能否恢复执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从法理来看,应当不能申请恢复执行,但是有的省高原内部有规定只要发现财产可以恢复执行;若该执行终结不是执行人主动申请的,若发现原抵押财产依旧存在,而法院没有执行,只有申诉,要求撤销原裁定,恢复执行;执行终结,是民事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产生和发展适应了中国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实践中,不是所有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都能得以实现,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执行完毕,这并非法律或司法的缺陷,而是正常的风险。为了更好地完成民事执行工作的目标,我们有必要对那些不能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案件,裁定终结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