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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警察被辞退或开除的规定
释义
    法律分析:1、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3、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4、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5、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
    第三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三)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四)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四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后仍不改正的,或者经培训试用后仍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者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的;
    (二)遇事推诿,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的;
    (三)耍特权,态度恶劣,刁难辱骂群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四)酗酒滋事或者经常酗酒的;
    (五)私自将警械、警服、警衔标志转借、赠送非人民警察的;
    (六)不按规定着装,警容不严整,举止不端庄的;
    (七)对遇有危难情形的群众拒绝提供救助的;
    (八)文化、业务素质低,不适应公安工作的。
    第五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错误比较严重又不宜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
    (二)违法实施处罚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五)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个人、组织的;
    (六)给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或者给违法活动提供保护的;
    (七)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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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1:4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