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赁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 |
释义 | 租赁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与联系。租赁权是承租人对他人所有之物进行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两者都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客体可以是不动产或动产。两者的产生都基于债权契约,都是占有别人的物。租赁权是一种债权,具有物权特征。 法律分析 一、租赁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 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租赁权,又称“使用收益权”。是指承租人依照财产租赁合同,在租赁物交付后,对租赁物所享有的为使用收益目的所必要的占有权利的总称。 二、租赁权是用益物权吗 租赁权不是用益物权。租赁权是承租人对他人所有之物,进行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一)租赁权 租赁,是指一方将特定物交于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并于租赁关系终止后返回租赁物的契约。租赁权,是指承租人对他人所有之物,进行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 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这些都属于用益物权。 (三)两者的联系 1、两者都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权利 2、两者都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3、用益物权和租赁权的客体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 4、用益物权和租赁权的产生都是基于债权契约,都是占有别人的物。 三、租赁权与用益物权的联系 (一)租赁权和用益物权都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权利。 (二)租赁权和用益物权都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三)用益物权和租赁权的客体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 (四)用益物权和租赁权的产生都是基于债权契约,都是占有别人的物。 (五)租赁权存在的基础是租赁合同,因此从性质上说,租赁权是一种债权,只不过租赁权具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物权特征。 结语 租赁权和用益物权虽然都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都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且客体可以是不动产或动产。然而,租赁权不是用益物权。租赁权是承租人对他人所有之物进行排他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而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排他性权利。租赁权的产生基于租赁合同,是一种具有债权特征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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