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抢劫罪量刑标准细分 |
释义 |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次抢劫,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致被害人残疾的,根据伤残程度,增加六个月至三年刑期; (6)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的,每增加6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的,每增加3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7)每增加本罪名第1条第 (2)项规定的其他六种情节之一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使用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抢劫的; (2)抢劫后为便于逃脱而使他人身体受到强制的; (3)为实施其他违法活动抢劫的; (4)一次抢劫多人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若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则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2)确因生活、学习、治病等急需而抢劫的; (3)转化型抢劫,未使用暴力的;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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