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人民法院应当为哪些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一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上述(1)(2)(3)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我国法律中规定的指定辩护,其实具体区分为了可以指定辩护与应当指定辩护。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所以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不能请律师,也不能按照自己的选择请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