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去法院起诉离婚都需要带什么东西? |
释义 | 到起诉离婚,在立案时,当事人应提交起诉书两份、复印件及双方复印件,并携带结婚证原件和身份证原件以便法院进行核对。因证丢失或损毁等原因无法提交的,应当到的民政部门开具结婚证明材料,证实双方确是夫妻。法院通知双方到庭时,当事人应携带结婚证,身份证及其他必要证据材料: 1、涉及给付费双方达不成协议的,应提交单位财务部门开具的; 2、涉及精神病人的案件,必须有法医学鉴定或医院诊断证明; 3、涉及房屋承租权或所有权处分的,应提交租赁契约或产权证复印件,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4、涉及共有财产分配的,应提交财产清单,详细列明财产状况; 5、对共同存款或共同债权、债务分配有争议的,应提交存折、借据等证据; 6、涉及分割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及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时,应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系双方共同财产; 7、涉及其他争议问题的,也应提交相关证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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