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公司发行新股条件 1、公司发行新股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破坏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5、其他条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企业发行债券 1、企业发行债券是企业因资金不足,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自行发售债券,也可以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理发售债券,筹集所需资金。无论采用什么方式,发行债券的企业均应设置“应付债券”科目,核算企业应支付的债券本息。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债券管理的通知》,同时财政部也作了有关的财务处理规定。企业内部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 2、企业发行内部债券所筹集的资金,一般只能用作补充流动资金。所支付的债券利息,相当于同期限流动资金借款利息的部分,可以列入生产成本,超过流动资金借款利息部分,从企业留利中解决。企业支付的利息,列入生产成本的部分,借记“企业管理费——利息支出”科目,由企业留利支付的部分,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应付债券”科目。企业发行内部债券,如果经批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债券到期,按规定只能用属于自行支配的自有资金归还本息。会计处理方法与用专用基金归还债券本息的方法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