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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1176条关于自甘风险的规定是什么呢
释义
    法律分析: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款系民法典与侵权责任法相比新增之规定,一般又被称为“自甘风险”规则。关于自甘风险,我国在此之前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司法实践经验。民法典的颁布为自甘风险的适用提供了全新的规范依据,因此,有必要以民法典的规定为出发点,系统梳理已有成果与经验,以实现与民法典新条文之间的对接。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该款亦是民法典新增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对文体活动参加者和组织者的侵权责任作了不同规定,这种区分在理论上应当如何理解,在实践中又应当如何适用,需要在解释论上予以明确。鉴于此,本文旨在围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展开解释论层面的研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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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2:0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