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刑事诉讼法中书证的法律规定
释义
    在刑事诉讼中,包括物证、书证等一共有8种类型的证据可以用于诉讼过程中证明有关事实。每一种证据都有自己的定义,每一种证据如何把握才能真正用于诉讼中,都有明确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中对书证有以下4种要求:
    1、原件;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
    2、副本或者复制件的使用有条件;
    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
    3、确定真实的副本和复制件才能使用;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4、原件有更改时附条件不能使用;
    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5、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符合要求时不能使用。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书证作为刑事诉讼中法定证据的一种类型,以其记载的相关内容对案件产生证明作用,一般对案件的发生以及有关事实有着比较强的证明力。在正常情况下刑事诉讼都应该以书证的原件作为证据。但原件在发生改动的情况下有时会丧失其证明效力;书证副本和复制件只有在符合规定时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此之外,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还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件存放处的文字说明,并由制作人或者物品持有单位有关人员签名才能使用。但无论如何,作为客观证据的一种,书证对案件的证明力较强!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6 21:5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