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可以向其他债务人、合伙人或保证人追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在其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债权人还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强制执行,但要注意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如果对方确实没有财产,法院会暂停执行,等其有财产能力时再恢复执行。债务人无法按时履行所欠债务时,可以向其他债务人或合伙人追偿,也可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有权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并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此外,债权人还可以向法院起诉并请求强制执行,若法院审理后认为对方确实没有财产,则会中止执行并在其有财产偿还时再恢复执行。《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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