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制作财产分配方案的依据原则是什么 |
释义 | 1、对于法院制作财产分配方案的主要依据是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2、申请参与分配的申请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 3、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一、不同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如何处理 关于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中的问题: (一)两个以上普通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2、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3、系同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且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二)不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两个以上普通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适用《执行规定》第88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虽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但尚在经营。 (三)被执行人为公民、其他组织或者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歇业的企业法人,其多项财产分别被不同法院查封,部分法院查封的财产足以清偿其执行中的债务,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全部财产相加不足清偿已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此种情况下 仍属于《执行规定》第90条和第96条规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适用参与分配。 (四)被执行人的多项财产分别被不同法院查封、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各查封法院对适用参与分配意见一致的,由每项财产的在先查封法院对各自查封的财产进行分配。各查封法院对适用参与分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者涉及的法院较多的,可由各查封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通过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将所有案件管辖权集中至一家法院,由该法院处置财产并主持分配。或者由共同的上级法院作出决定,确定其中一家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统一处置,统一分配。 (五)已经起诉或申请仲裁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普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7条,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都可以申请参与分配。但《执行规定》第90条规定,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才有资格申请参与分配。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已经起诉或申请仲裁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法院一般不予准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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