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协议应包含哪些内容 |
释义 | 仲裁协议的主旨:仲裁协议应包含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与特定法律关系、选定具体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包括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胁迫订立、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仲裁委员会、非书面形式订立。 法律分析 关于仲裁协议应包含哪些内容 《仲裁法》第十六条有关规定,仲裁协议中要包含如下内容: (一)要有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必须与当事人有特定的法律关系,而且只能是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等民事纠纷不能申请仲裁。 (三)选定仲裁委员会 当事人在协议中必须写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仅有仲裁地点(如北京)而没有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无效。 以下是贸仲的示范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法院受理有关案件、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同法第17条规定了3种无效情形:(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仲裁协议无效的五种情形是: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5、鉴定仲裁协议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口头订立仲裁协议。 结语 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仲裁事项必须与当事人有特定的法律关系,且仅限于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仲裁协议中必须明确具体的仲裁委员会,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如果仅指定仲裁地点而没有具体的仲裁机构,该仲裁协议将无效。根据中国仲裁法第5条和第17条的规定,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包括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且当事人未达成补充协议、以及口头订立的仲裁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三章 仲裁协议 第十九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 (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中国仲裁协会制定仲裁规则前,仲裁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仲裁暂行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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