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企业员工工龄工资标准如下: 1、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50元整; 2、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两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100元整; 3、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三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150元整; 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四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180元整; 5、以此类推,之后在本公司工作每增加一年,每月工龄工资相应增加¥30元整。累计十年封顶; 6、员工连续请假超过15天或年内请假累计超过30天者,取消工龄按新员工待遇执行并重新计算工龄(总经理特批的除外); 7、员工辞职后又复职,原工龄取消,按照新入职时间重新计算工龄; 8、试用期间不计算工龄。 法律依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在本细则公布前,各企业或所属产业或行业原定有关临时工、季节工及试用人员劳动保险待遇的标准高于本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者,可仍按原规定支付。 第十章 关于工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