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出现逾期记录的,应提高其首付款成数。(1)近两年出现的逾期记录累计超过3次但未超过6次的,属于购买首套住房,或属于已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余额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于已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住房贷款余额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2)近五年出现过连续3期或累计超过6次逾期记录的,属于购买首套住房,或属于已有一套住房并已相应结清住房贷款余额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于已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住房贷款余额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3)近两年出现超过连续3期或累计6次逾期记录的,属于购买首套住房的,或已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余额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于已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住房贷款余额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60%。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九条 管理中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是依法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非盈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和核算 (二)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归集、使用计划 (三)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申请(五)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七)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职能(八)执行同级住房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