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利害关系的证明及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七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 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 (三) 其他必要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填制错误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更正登记中,需要更正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发,并把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无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