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身份行为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身份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终止身份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结婚行为、离婚行为、收养行为等。对于身份行为的主体,强调意识能力,尊重行为人自己的意志。 身份行为以发生、变更和终止身份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分为三类: (1)使本人身份关系发生变动的行为,如结婚或离婚。 (2)使他人身份关系发生变动的行为,如监护被撤销,收养关系被解除。 (3)帮助他人身份关系形成的行为。 身份行为与财产行为相比有以下特点: (1)对身份行为的主体,强调意识能力,尊重行为人自己的意志,不允许代理。 (2)身份行为的内容,主要涉及亲属、继承和部分智力成果中因身份关系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 (3)身份行为大多具有法定形式,如结婚、离婚、收养等行为均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形式。 特征:a.亲属身份行为具有非契约的“合同行为”性质。b.亲属身份行为的意思表示有明显的局限性。c.亲属身份行为对“行为能力”的界定有特定的规律性。d.亲属身份行为具有非代理性。e.亲属身份行为不得附条件或期限。f.亲属身份行为的无效、撤销的规定主要从主体不适格、意思表示瑕疵,不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四个方面进行价值判断和认定。g.亲属行为具有要式性。 创设性身份行为与解消性身份行为所谓身份行为的“创设性”,系指民事主体通过法律行为形成或建立特定身份法律关系之意。所谓身份行为的“解消性”,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法律行为解除、终止或消灭已经存在的亲属身份关系之意。 单独身份行为与共同身份行为单独身份行为,系指由行为人依单方意思表示而形成或消灭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鉴于本文对身份行为与身份关系之“纯粹性”的认定,这种单独身份行为,在亲属法理论中只有针对非婚生子女的任意认领行为。共同身份行为,系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以创设或解消特定亲属身份为内容的意思表示行为,其意思表示为复数,且各意思表示内容相同、方向一致;其法效目标为形成或消灭亲属身份法律关系。 依据亲属身份关系的性质不同,又可分为婚姻行为与亲子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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