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有赡养义务 孙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条件:(一)孙子女、外孙子女需要有必要的负担能力;所谓负担能力是指作为赡养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供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经济能力。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没有赡养能力。被赡养人的子女是法律上的第一顺序的赡养义务人,只有在他们无力扶养父母或者已经死亡时,其赡养父母的义务才转移给他们的子女。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抚养过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影响这一条件的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第二款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