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的事项有:双方基本情况,包括双方的姓名、性别、国籍、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即双方发生争议的主要原因和过程,争议的具体事项和内容,以及双方在争议中承担何种责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当事人在相互理解、相互迁就、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如何解决纠纷达成协议。和解协议书,是平等主体之间为了达成某一一致意见经双方协商后的书面意见表述,主要约定双方对于纠纷的解决方案和处理模式,双方自行达成的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如果通过起诉经由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则具有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执行力。离婚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离婚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3)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二十九条 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3)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九十二条 和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罪; (二)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起诉; (三)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签名,但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和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法院附卷备查。对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