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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潍坊市伤残鉴定有哪些规定
释义
    一、潍坊市伤残鉴定有什么规定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四条: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
    二、潍坊市伤残鉴定的办理条件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三、潍坊市伤残鉴定办理的法律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四条: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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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3:2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