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除非是具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否则一般的合同都不能反悔,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特殊法定解除之一:双方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情形,此时,签订合同后仍然可以反悔。 下列二类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任意解除权: 1、委托合同。 2、不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有三种情形: (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民法典》第215条);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民法典》第232条); (3)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民法典》第236条)。所 谓“任意解除权”,即不以违约行为、不可抗力为成立条件的法定解除权。不过,如果行使任意解除 权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解除权人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一、买卖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纠纷主要包括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行使、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承担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依据《民法典》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