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限制活动范围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限制活动范围若属于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的则属于强制措施。拘留,是指扣留,拘禁。分别是刑事拘留、行政拘留以及民事拘留。其中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行政拘留属于治安行政处罚;民事拘留属于司法行政性质的处理,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遣送出境是行政处罚,属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外国人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 (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