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善意取得制度对脱离物的适用规则 |
释义 | 对于占有委托物,原则上适用善意取得;对于占有脱离物,除了货币、无记名有价证券绝对适用善意取得之外,一般不适用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适用规则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债权行为与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的适用前提是无权处分。物权法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对无权处分情形下的受让人加以保护,这就是市场经济中的价值衡量以及对相关交易中的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的保护。在市场经济中,保证一个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而进行交易的市场主体能在一个社会公认的交易环境下依法实现其交易目的,是经济社会对法律提出的基本要求。 常见的不属于善意取得的情形 1、占有人是通过抢劫或盗窃等行为取得动产的占有,那么不存在善意取得的可能性。 2、不动产的登记权利人是通过诈骗的犯罪手段取得物权登记,那么也不存在善意取得。 3、合同的交易价款不是市场价或符合交易习惯。 4、受让人知道物权或股权的真实状态。 5、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6、合同无效或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被撤销。 7、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8、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效力性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三百一十三条 【善意取得的动产上原有权利的消灭】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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