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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议程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监察官法草案、法律援助法草案、医师法草案、兵役法修订草案、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家庭教育法草案、陆地国界法草案;审议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修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议案、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种子法修正草案的议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的议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该院和部分地区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五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五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五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五十四条 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第五十五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五十六条 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七条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五十八条 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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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0:1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