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洛市保健食品广告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一、商洛市保健食品广告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二、商洛市保健食品广告审批办理材料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 与发布内容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电子化文件 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的签章)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的签章) 申请人和广告代办人的《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的签章);如有委托关系,应提交相关的委托书原件;(申请人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 保健食品的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和实际使用的包装 保健食品广告出现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的签章) 其他用以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关文件 宣称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的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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