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发票报送状态未报送的,核对安全接入服务器地址,点击"报税处理\办税厅抄报"将发票资料抄入金税盘或报税盘中,到税务大厅进行报税处理。开具发票的单位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