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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20平方拆迁能赔偿多少
释义
    房屋拆迁赔偿标准是多少以及补偿方式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备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拆迁补偿的两种方式
    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1、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1、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2、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市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包括房屋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包括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各类附属设施、设备、彩钢结构、钢结构、树木、壁画等(不包括燃气安装、集中供热)的价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本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对房屋征收范围内集体所有房屋(指国有土地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以集体资产投资取得的房屋)的补偿方式,应当在市政府规定的时间内,由集体所有制单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居民委员会按照民主议定原则和程序,讨论决定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确定补偿方式的,给予货币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
    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价值为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
    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由征收当事人按照个人所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360元、国有和集体所有房屋(国有房屋是指国有土地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企事业单位以国有资产投资取得的房屋)合法建筑每平方米最高160元的标准协商确定。确属特殊情形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燃气安装、集中供热按照市燃气、热力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政府应当以所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均依照本意见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十条
    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在市政府确定的回迁安置区域内,根据拟建房屋套型和面积选择回迁安置用房。选房顺序按照被征收人取得的搬迁验收号和签订补偿协议的结算号相加除以2的结果确定。如果顺序相同,以搬迁验收号为准,并根据所选房屋套型,采用划片和单元立体切块的方式选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现房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谁先签订协议、谁先选择房屋的原则,确定选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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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20: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