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解决 |
释义 | 一、取消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建立“裁审分离,各自终局”的双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改变目前劳动者既要仲裁又要诉讼的“诉累”局面,减轻劳动者维护权利的成本。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选择仲裁的,不得就同一案件再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选择起诉的,则不得就同一案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样的双轨制运行体现了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的完整。 二、对劳动仲裁与人事仲裁并轨,将人事仲裁纳入劳动仲裁范围,对人事仲裁纳入司法的监控之下,构建劳动仲裁的大格局,真正实现劳动者权利的一体保护,避免“暗箱操作”。并应规定劳动仲裁的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制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利益,以防用人单位非法用工和逃避债务。 三、完善对劳动争议的仲裁监督机制。仲裁机构自身监督的作用应当发挥,在立法上也应建立仲裁监督机制。同时应扩大监督的范围,增强劳动争议处理的透明度,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应积极鼓励广大群众参加仲裁旁听、公开审理等活动。随着社会的发展,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重大的劳动争议案件,社会监督无疑会起到重大作用。司法监督是最有效的监督,对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书确有错误的或其他违反程序等情形,司法上应对其及时纠正和给予一定制裁,使劳动仲裁向规范化发展。 四、为了更好的维护劳动者利益,应扩大劳动争议仲裁的范围。是劳动争议且法律未明确规定不得受理的,劳动争议都应被受理。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尚在完善之中,如社会保障法等。在这个时候我们应当从发展的眼光及依法治国的大局出发,将与劳动者权益有关的争议均纳入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范围,全面调整劳动关系,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充分、及时、合法的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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