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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中书记员的回避由谁决定
释义
法律主观:
书记员的回避应当由负责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院长。书记员属于审判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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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5/21 9:4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