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免税项目的企业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时,在申报表的第二部分“免税项目”中,先在第9栏下拉菜单中选择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第9栏第1列的数据必须与增值税附表一的第18栏或第19栏的免税销售额和申报。 如果没有自己免税的项目可选,请选择“其他”,然后在第9栏的第1列“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中填写免税销售额,数据要与附表一的第18栏或第19栏的免税销售额一致,在第9栏第5列“免税额”中填写免税额(必须填写)。 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第5列填写减免税额即可以实现网上申报并清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29号)规定。 纳税人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对其取得的销售免税货物的销售收入和经营非应税项目的营业收入额,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 参照上述规定,免征增值税销售收入,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由此,免征增值税的增值税申报表与利润表收入填报是一致的。 建议大家选择合适的方法,多询问官方建议,不冲动,理智,以免损害自身的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