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竞合 |
| 释义 |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人依法对自己已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它构成我国商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销售,是指以采购、推销、出售或兜售等方法将商品出卖给他人的行为,包括批发和零售、请人代销、委托销售等多种形式。无论行为人采取哪一种形式,只要销售金额数额达到较大,即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为人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就可构成。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销售给他人。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一、要怎样认定强迫交易罪 1、客体要件 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即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权利;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在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知道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单位和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包括合法食品销售者和非法食品销售者;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的,一般是为了获取非法利润。过失不构成本罪。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犯罪构成条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工商行政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生产者、销售者。实践中,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均能构成该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往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故意以假、劣冒充真、好。本罪多以营利和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但本条并未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是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过失不构成本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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