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收养人应该具备的条件 |
释义 | 根据《民法典》第1098条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30周岁 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一、去福利院领养孩子的条件 (一)结婚多年,并经区县一级医院确诊一方无生育能力; (二)无已过继或领养儿童,具有抚养幼儿的经济能力; (三)持城市正式居民或农村户口的夫妻,可携带户籍证明、区县一级医院出具的一方无生育能力证明,及由夫妻双方单位加具意见的领养婴幼儿申请书,直接前往儿童福利院申请办理领养登记手续。经院方审核后,即可待领。待有可领养婴幼儿时,由院方通知办理领养手续。试养一个月后,双方如无异议,即由院方将婴幼儿户口迁移证以及领养证明交领养人办理入户,正式确认亲属关系。 二、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条件 根据法律的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是: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送养人的条件是:(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四)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五)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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