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被收养人条件。 (1)不满十四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子女。 2、送养人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