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收养人要具备的条件 (一)无子女。即收养人不论是有配偶者,还是无配偶者,必须无自己名义下的子女(包括亲生的子女、养子女、有事实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这里所说无子女, 并非指不能生育者。如果有生育能力而不愿生育,要求收养子女的,只要具备相应条件,也可以收养子女;当然,如果子女均已死亡的,也可以收养。 (二)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这种能力主要是指收养人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具备抚养被收养人的必要经济条件,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能够从物质生活和教育诸方面为被收养人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哪些疾病不准收养子女,还有待于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对有严重传染病或精神病的人禁止其收养子女。 (四)年满30周岁。这是取得收养人资格的最低法定年龄,不满30周岁的公民一般不得收养子女。若收养人为夫妻的,须夫妻双方均年满30周岁。 (五)有配偶者作为收养人,应由夫妻双方 共同收养 ;收养人(包括共同收养的夫妻)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二、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条件 根据法律的规定,被 收养人的条件 是: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送养人的条件是: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四) 生父母送养 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五)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三、孤儿收养人的条件 年满30周岁;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受过高等教育、经济状况良好、没有不良记录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重并绝症和传染病)。已婚公民收养子女的,应当夫妻双方共同收养;收养孤儿不受收养人有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单身男性收养女童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以上就是对“收养人要满足哪些条件”以及“送养人要具备哪些条件”的介绍,综上,作为被收养人的儿童也是有一定的条件需要满足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