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文文稿签发前负责审核的是 |
释义 |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 审核要点如下: 1、内容关。一般说来,公文在拟制过程中要经过慎重研究才能形成决策,不会出现内容重大失误,但不排除个别观点失妥、某些环节疏漏的情况发生,审核时要加以弥补。 2、规则关。如是否需要行文,发文形式是否得当;主送、抄送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是否需要协商、会签;文种使用是否正确等等。由于审核者对公文处理规章制度比较熟悉,可以对文稿中不符合行文规则的部分加以纠正。 3、表达关。文稿中出现的错误绝大多数都是表达问题,也是审核把关的重点之一。主要应审核: (1)、结构是否清晰、严谨; (2)、篇幅是否精炼; (3)、语句是否通畅;用词是否准确,搭配是否得当;有没有错别字、不规范的简化字; (4)、是否符合《办法》对草拟公文的具体规定如引文、结构层次序数、数字用法等; (5)、标点符号是否规范。 4、格式关。特别是对新格式的新规定如上行文要标注签发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等加以注意。 法律依据: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二十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 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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