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两者的概念就存在很大的不同。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即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可分为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等。物权的变更广义上包括物权主体的变更、物权内容的变更和物权客体的变更。物权变更狭义上仅指物权内容的变更和物权客体的变更,不包括物权主体的变更。因为物权主体的变更会引起原物权人物权的丧失和新物权人物权的取得,因此通常不作为物权变更看待。物权转让,实际上就是物权主体的变更,但是内容不变。物权变更,实际上就是物权内容发生了改变,但是主体不变。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此时,合同权利人一方已由一人变成数人,合同之债成为多数之债。 一、什么是用益物权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而且,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同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其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他物权得区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3、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 这是按物权的客体所作的分类。《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以动产为标的的物权,为动产物权,如动产所有权、留置权、动产的抵押权等。以不动产为标的的物权,为不动产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房屋典权、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动产的抵押权等。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为权利物权,如设定在土地使用权上的抵押权、权利质押权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