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 |
释义 | 对于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作了一般性规定,并对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海难救助费用、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的管辖做了明确的规定。由于海事案件具有涉外因素多、涉及面广、专业技术性强、诉讼标的流动等特点,《海事诉讼法》作了一些特别的规定: 1、增加了地域管辖的连接点 同其他民事诉讼案件不同,海事诉讼案件中属地管辖除了常见的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等管辖连接点之外,船舶到达地、船籍港所在地是海事案件特有的管辖连接点。 (1)船舶到达地海事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法》,在下列情况下,船舶最初到达地港口海事法院即具有管辖权:船舶碰撞或其他海损赔偿案件,受害船舶或加害船舶的最初到达港口;海上救助案件,救助船舶或被救助船舶的最初到达港口;拖航合同纠纷案件,双方或一方的船舶到达港口;船务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被代理船舶到达港口;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案件,在国外修理的船舶到达我国港口或进入我国海域等。 (2)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船舶是物不是人,然而法律往往把它人格化,把它看作自然人或法人。这就是船舶的拟人化处理。因此,船籍港对船舶来说好比是她的住所,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本次《海事诉讼法法》充分认识到了船籍港对船舶和海事诉讼的重要性,规定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因船舶抵押权提起的诉讼、因海船的船舶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都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2、增加了特殊地域管辖的内容 海事诉讼法增加了特殊地域管辖适用的案件类型,具体包括:因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 3、突破了民事诉讼法对属地管辖的限制 《海事诉讼法》 第十三、 五十二、 六十三、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和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应当分别向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海事纠纷发生地、证据所在地以及事故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船舶扣押地海事法院提出。上述规定是按照当事人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所以应属特殊地域管辖,体现了国内和涉外海事诉讼的属地管辖原则。特殊地域管辖是能够被国内合同当事人、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以管辖协议排除的,而《海事诉讼法》对上述四类案件的管辖权,赋予了十分强的排他性,规定不受当事人之间的诉讼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的约束,即完全排除了当事人之间的诉讼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的效力。这样的规定体现了海事案件的特点,既方便当事人申请,又便于法院采取相应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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