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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执行和解的法律依据
释义
    执行和解发生在诉讼系属终结之后,是执行程序中的和解,是对已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处分,其在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自愿性,即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是本着互谅互让、自愿处分的原则进行协商的,任何人(包括法院在内)都不能强迫当事人进行和解,在非自愿基础上或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下达成的执行和解都是无效的;二是合法性,即和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利益,否则协议同样是无效的。
    执行和解是为履行、变更、消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内容而订立,它是债权人通过和解协议的方式处分已经法定程序所确定的权利的一种方式,它发生在执行阶段,而此时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已经得到终局性的解决,当事人之间先前的实体问题已不存在争议。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债权人处分债权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之间就变更其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合意,只要和解协议是真实合法的,就应当承认其合同效力。
    一、签和解协议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签和解协议书要注意和解的内容,如和解金的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是否符合自己的意愿,其次要看看该协议是否有损害自己权益的条款,如在接受和解金之后,不得就该事项起诉等。要注意违约责任条款。最后双方签字盖章,附上日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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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6:2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