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食品安全法》第50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51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53条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第59条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60条规定,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果未遵守上述规定,就属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出厂、销售相关记录制度。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26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出厂、销售相关记录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特别要说明的是,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也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