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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先予执行需要担保吗
释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入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根据该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
    先予执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这主要是指原告必须是享有权利的一方,被告是应履行义务的一方,彼此之间不存在对等给付义务,彼此没有争执,也无需调查取证。
    (2)被申请人具有给付、返还或者赔偿义务,不先予执行会造成更大损失,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严重影响生活,是指公民追索有关费用和劳动报酬,不先予执行生活就难以维持,甚至可能因生活无着落而死亡;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则一般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由于经济合同纠纷,不先予执行,生产经营就无法进行,导致停工,甚至破产。(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履行能力,即使作出了先予执行的裁定也不可能真正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如果申请人败诉,应当返还或者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而遭受的损失问题。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时,申请人提供担保并非必备条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也可以不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主要取决于申请人败诉的可能性大小以及申请人有无担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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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8:43:30